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
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开
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40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珠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天津财经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按照独立学院的模式和机制建立
的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毕业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毕业
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珠江学院是以管理学和经济学为主,兼有工、文、教育、艺术学科的独立学院。现设有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
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工商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
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联网工程、英语、日语、汉语国际教育、广告学、传播学、视觉传
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学前教育28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珠江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珠江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珠江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9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
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
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对生源好、志愿足、录
取分数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八条 学费标准:经济学类、文学类、管理学类、教育学类专业15000元/生/年,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8000元/
生/年;艺术学类专业22000元/生/年;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30000元/生/年(四年),在美学习期间按照阿兰特
国际大学的标准缴纳费用。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
生计划表。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珠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
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
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
第十条 非平行志愿录取,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为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
考珠江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
取第二志愿报考珠江学院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
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
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按总
分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依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排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报考经济统计学(数据工程)专业方向的考生,高考数学成绩须不低于80分;报考英语专业
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须不低于75分;报考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和英语成绩均须不低于75分
。江苏省报考经济统计学(数据工程)专业方向的考生,高考数学成绩须不低于85分;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
绩须不低于60分;报考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成绩须不低于80,高考英语成绩须不低于60分。(
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
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安排专业时依据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
第十四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学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
1.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较高的考生;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仍相同,
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
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物
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较低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4.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
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
区服务、获奖情况)两个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珠江学院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凡报考珠江学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
天津、山东报考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取得任意一所院校音乐学专业合格证书(本科层次);其他地区报考珠江学
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音乐类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
凡报考珠江学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美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珠江学
院志愿,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2019年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面向天津、山东、浙江、河北、内蒙古、山西六个地区招生。凡报考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
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珠江学院志愿,按照各省(直辖市、自
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
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音乐学专业综合分换算方法如下:
省份
音乐学专业综合分
天津
综合分=文化课
山东
浙江
综合分=浙江省艺术类音乐综合分
河北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2)
内蒙古
综合分=(文化课×0.6)+(专业课×0.4)
山西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数学、英语高考成绩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
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珠江学院部分招生专业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
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珠江学院在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
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
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
第二十三条 珠江学院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课程、适时调整教学内容、积极改革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生
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注重学生英语实际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珠江学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珠江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0%以上的多种形式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及《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珠江学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珠江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珠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zhujiang.tjufe.edu.cn
E-mail:zhujiangzhaoban@163.com
电话:022-22410821 22412000
传真:022-22410864
邮编:30181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